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卫生计生部门职能职责,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出台《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
措施明确要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新农合待遇资格。
■ 三个“不变”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利
措施明确,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对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予以确认。
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一是原适用的生育政策不变。通过原农村户籍人口户口性质的备案记录,确认再生育申请对象统一户口登记前为农村户籍后,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二是原适用的利益导向政策不变。通过原农村户籍人口户口性质的备案记录,每年从村至省层层确认汇总上报原农村居民中应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目标对象。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的资金发放标准,委托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向政策享受目标对象直接发放资金,到人到户。计生特殊家庭(特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含独生子女本人及父母)的特别扶助金、一次性抚慰金、养老保障缴费补助、医疗参合参保金自筹部分实行城乡统筹。三是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不变。根据原农村户籍人口户口性质的备案记录,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现行农村孕育妇女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幼基本公共卫生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 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措施明确,要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
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其已在农村参加的新农合可纳入转移地新农合保障系统。其他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转移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新农合,享受新农合保障待遇资格。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划要求,加强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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