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草案规定,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按照草案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宣誓仪式可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左手安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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