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舟山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舟山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舟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和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舟山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做好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的车辆停泊收费和车位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的车辆停泊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结合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舟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见附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质量、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原则等因素考评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标准。考评得分90分且附加分5分及以上的为一级物业服务收费小区;考评得分80?89分且附加分2分及以上的为二级物业服务收费小区;考评得分70?79分的为三级物业服务收费小区;考评得分69分以下的为四级物业服务收费小区。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培训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税金;
(六)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八)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在地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和收费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后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后确定其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要求核准该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五)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简介;
(六)小区物业服务实施方案;
(七)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
(八)年度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测算;
(九)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十)小区工作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十一)《舟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自评表等资料。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以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农转居公寓为主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三级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车位),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三条电梯、机械停车场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可按实另行分摊。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所在小区相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按照合约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购房合同约定并公告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收。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九条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对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受救助的低收入家庭,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费可适当减免。
第二十二条为及时跟踪物业服务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物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等级标准是否相符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按现行收费等级和标准执行,考评不合格的下降到相应收费等级和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各种台帐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实行酬金制收费和包干制收费两种收费方式。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和价格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舟山市物价局、舟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岱山、嵊泗县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0日起执行。原舟山市物价局、舟山市城建委《关于印发〈舟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价[2005]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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