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安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予以核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从开发建设单位通知交房之日的次月开始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业主房屋产权面积收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房屋交付后业主尚未入住的闲置物业,物业服务费按不低于规定或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由双方约定。
第十六条与普通住宅区配套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图书室等非营利公益性场所的物业服务收费,按所在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普通住宅区内的营业用房(商店、浴池、美容美发、餐饮、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物业服务收费在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30%?50%,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分摊:
(一)凡实施物业管理的的各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产权(使用)人,均为共用费用分摊对象。
(二)共用费用分摊包含内容是:由业主共有、共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其范围包括公共照明、监控设备、防盗设备、消防设备、中央空调等。
(三)各公共用电、用水设备要单独安装水、电表,独立核算费用。其费用住宅部分按户分摊,其它类别的物业按各业主的产权面积分摊。
(四)各物业服务单位应每月公布共用设施、设备消耗水、电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分摊办法,按实际费用支出和约定收费方式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合理分摊。
(五)住宅、非住宅空置物业按上述费用额的50%分摊共用费用。
(六)共用停车场、停车位所耗的水、电等费用从物业服务单位提取的车位占用费中支出,不得进入共用费用,由其他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约定交纳装修保证金。
第二十条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已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执行。
第二十一条业主(使用人)利用按规划建设的露天汽车停车场、地上车库和公共场地、道路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按政府指导价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该项收益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督促其限期缴纳或依法追缴,并可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交纳起始时间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原《漯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办法(试行)》(漯计收费〔2002〕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漯河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等级 | 具备条件 | 收费基准价 (元/平方米.月) | 备注 |
一级 | 按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提供服务 | 多层住宅0.50 高层住宅1.00 |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已包含电梯运行费、用水二次加压费和电梯年度安检费。 |
二级 | 按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二级标准提供服务 | 多层住宅0.40 高层住宅0.90 | |
三级 | 按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三级标准提供服务 | 多层住宅0.35 高层住宅0.80 | |
四级 | 按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四级标准提供服务 | 多层住宅0.30 高层住宅0.70 | |
五级 | 按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五级标准提供服务 | 多层住宅0.25 高层住宅0.60 |
附件3:
漯河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类别 | 车辆类型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元/辆/月) | 备注 |
机动车 | 汽车 | 地上车辆停放服务 | 30 | 提供长期固定车位,管理制度严密、规范,按规定巡逻。 |
地下车辆停放服务 | 60 | 提供封闭式停车场,24小时专人值守,管理制度严密、规范。 | ||
三轮车 | 车辆看管服务 | 20 | 提供封闭式停车场,24小时专人值守,管理制度严密、规范。 | |
摩托车 | 车辆看管服务 | 15 | ||
非机动车 | 电动 自行车 | 车辆看管服务 | 10 | 提供封闭式停车场,24小时专人值守,管理制度严密、规范。 |
人力 三轮车 | 车辆看管服务 | 8 | ||
自行车 | 车辆看管服务 | 6 | ||
外来临时 车辆 | 汽车 | 临时停放服务 | 5(次) | 白天不收费,晚20时至次日8时按标准收费。 |
附件4
漯河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一级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一)基本要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 |
(二)房屋管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2次住宅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住宅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大厦一层出入口设有楼层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按照合同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无锈蚀,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住宅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
(四)协助维护 公共秩序 | 1.住宅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住宅区按规定线路巡逻,每1小时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引导有序通行、停放;对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应实行证、卡管理。 4.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准入证管理。 5.对火灾、防汛、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五)保洁服务 | 1.按单元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皮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住宅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设有保洁员。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2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 6.根据住宅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
(六)绿化养护管理 |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无杂草、杂物,无黄土裸露。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无枯死现象。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
二级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一)基本要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 |
(二)房屋管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住宅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2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住宅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大厦一层出入口设有楼层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按照合同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无锈蚀,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住宅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
(四)协助维护 公共秩序 | 1.住宅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其中16小时站岗。 2.住宅区按规定线路巡逻,每2小时巡查1次,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住宅区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对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应实行证、卡管理。 4.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防汛、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五)保洁服务 |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住宅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两天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 3.住宅区公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 5.根据住宅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
(六)绿化养护管理 |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无枯死现象。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无黄土裸露。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
三级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一)基本要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服装整洁,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 |
(二)房屋管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住宅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天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住宅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大厦一层出入口设有楼层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按照合同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5%。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
(四)协助维护 公共秩序 | 1.住宅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其中12小时站岗。 2.住宅区按规定线路巡逻,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机动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防汛、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五)保洁服务 | 1.住宅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住宅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住宅区公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 |
(六)绿化养护管理 |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无黄土裸露。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
四级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一)基本要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服装整洁,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 |
(二)房屋管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不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有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按照合同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
(四)协助维护 公共秩序 | 1.住宅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住宅区内定时巡逻。 3.机动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防汛、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五)保洁服务 | 1.住宅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住宅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周清扫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半年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住宅区公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半年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 |
(六)绿化养护管理 | 有绿化的,定期维护,保持生长良好,无黄土裸露,无枯死现象。 |
五级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一)基本要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服装整洁,佩戴标志,服务主动、热情。 6.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 8.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
(二)房屋管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按照合同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 |
项目 | 内容与标准 |
(四)协助维护 公共秩序 | 1.住宅区24小时门岗值勤。 2.住宅区内定时巡逻。 3.机动车辆停放有序。 4.住宅区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五)保洁服务 | 1.住宅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住宅区公共场所每2日清扫1次;电梯厅每2日清扫1次、楼道每半月清扫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半年清洁1次。 3.住宅区公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化粪池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 |
(六)绿化养护管理 | 有绿化的,定期维护,保持生长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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