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走过的95年光辉历程,是无数共产党员的责任担当,使我们克服一个又一个困难,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不断站在历史发展的新高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正风肃纪力度持续加大,党风政风为之一新,民心民力进一步凝聚。
然而,在越来越严峻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中,部分“不想为、不会为、不能为”等责任懈怠现象滋生,对此,中央及时制订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营造更好的干事创业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责任的担负必须要有担当。没有对责任的担当,一旦失责就要追究。《问责条例》告诉党员干部的是要保持一种对权力的正确认识,要坚持对工作的担当,要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到。
亮出党员身份,亮出对责任的担当,这是党员干部对事业的忠诚和对人民群众的负责。要向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现象说“不”,要彰显党员的第一身份。“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既然是一名党员干部,就必须牢固树立责任使命意识,必须将责任抓在手中刻在心上,必须在责任履行上讲担当、讲党性、讲政治。
《问责条例》具有“鞭子”效应。事实上,权力与责任捆绑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更好推进工作的基础。工作必须要有问责的倒逼才能推进,问责则必须要有“鞭子”,“鞭子”要甩出去,打到板子上,打得有力。问责的“鞭子”就是要抽向那些“不谋事、不干事、不成事”的责任懈怠者,就是要倒逼权力清廉运行责任重负于肩,就是要使担当作为成为更多党员干部的“常态”意识和行为。
对问责要动真格,对问责要出实招。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回应人民群众的执切期待,《问责条例》的“鞭子”要打出担当作为。期待《问责条例》推动担当作为,期待担当作为开创工作新局面。诚然,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在砥砺前行中,我们必然会遇到更多的“坎”,但是,我们相信,“责任”能够使权力更加清廉运行,能够使担当意识和行动更见效果,会让我们前行的脚步更加稳健,迈进的梦想更加触手可及。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主要内容:(目前,此次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具体内容尚未公布)
问责内容,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问责方式,“坚持问题导向”。
处分方式,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问责条例剑指为官乱象刻画党员担当底线
日前,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先后在北京和辽宁召开。会上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制定条例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的过程。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在心中,只有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才是合格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则直接指出,要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今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党员追求的高标准和管党治党的戒尺得到了明确。此时对党的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直接剑指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不良之风,既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体现,更是为共产党员的担当精神刻画出了一条底线。
剑指为官乱象:问责条例为党员干部上安全锁
党的建设的经验证明,加强党内监督和纪律建设,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党内监督工作和纪律建设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2013年,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如今三年多的时间已过,笼子已越扎越密实。而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在今年1月举行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在讲话中就曾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此外,他还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
对此,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陈曙光在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为党员领导干部科学履职、科学执政上了一把安全锁,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不想腐、不敢腐、不愿腐的健康环境。
陈曙光同时指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过三年,治标已取得显著成绩,党内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氛围,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优势正在形成,“现在已经到了治标与治本一体推进的时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利器,也是治标的重大举措。”
刻画为官底线: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
有益国家之事虽死弗避。
为人民服务,担当起应该担当的责任,这是为党员领导干部早就刻画出的“担当底线”。
他说,党和人民把我们放在这个岗位上,这是对我们的信任,是赋予我们的责任,是给我们为党分忧、为国效力、为民尽责的机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担当”二字更成为他时常挂在嘴边,勉励、告诫党员领导干部的关键词。
10月,对云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1月12日,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
1月18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推动广大干部心情舒畅、充满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
5月3日,《人民日报》发布了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全文。讲话既直面问题、切中时弊,又充满自信、催人奋进,体现着坚强的党性原则,彰显了党中央的责任担当。
“平常时间能看得出来,关键时刻能冲得出来,危难时刻能豁得出来”。
为党员干部刻画的这条“担当底线”,代表着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在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将为8700万投身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一刻不停的指引着通往胜利的方向。
问责法治化是全面从严治党迫切要求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也正是在此次会议上,明确要求,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是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更是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现实需要。目前党内问责制度的一个明显特征,即是碎片化,相关问责条款分散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体系,而且很多条款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起来面临着弹性解读的空间,党内问责的广度、力度和锐度均有待加强。
2009年中央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属于狭义的问责,很大程度上应归于行政问责范畴,而要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就变成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只有党纪政纪双双发力,才能让党政领导干部绷紧神经,时刻戒慎警惕,知道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对权力的敬畏之心。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王岐山强调,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权为民所授,任何不正当用权的行为都应该被追责,这是天经地义的政治伦理。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党的形象,体现着对党的责任和担当,倘若权力加身,却不知为民谋利、为党负责,甚至滥权以行、亵渎职责,那相关责任人就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问责。
现实中,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多由中纪委以发文、通知、意见、办法的形式体现出来,尚且没有实现问责的常态化和法治化。加速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即在于让党内问责依法依纪而行,一切有章可循,从而在根本上坐实问责的效力。
毫无疑问,党内问责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在党的发展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今之计,根据党中央和中纪委要求,整合和健全党内问责制度,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党内问责条例,需要进一步塑造问责启动机制,廓清问责的内容、范围和处置条款;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阳光透明的问责机制,让民众可以监督整个问责过程。如此,以完善健全的党内问责制度,唤醒党员干部敬畏之心,不负民众信任与托付。
达州噪音扰民投诉电话是多
时间:2023-09-20 07:0:05广安噪音扰民投诉电话是多
时间:2023-09-19 14:0:03宜宾噪音扰民投诉电话是多
时间:2023-09-15 11:0:43南充噪音扰民投诉电话是多
时间:2023-09-14 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