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们党员干部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大多数同志能严格遵守党规党纪,践行为民务实清廉要求。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各级党员干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政治纪律不严、遵守政治规矩不力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惕。
(一)要清醒认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各种表现。归纳了一下,主要表现为“五个主义”:
一是理想信念上的虚无主义。在出席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时指出,“虚无主义是在西方各种以唯心主义历史观为哲学基础的错误思潮影响下,形成的一股政治思潮。它消解的是人们的文化认同,瓦解的是人们的理想信念,摧毁的是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消融的是民族精神。”作为马列主义政党,没有马列主义作为思想上的“定海神针”,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就会产生动摇,在事关重大原则问题上就会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就会旗帜不鲜明,就容易丧失基本的政治立场和党性原则。周永康、李春城之流,不信马列信鬼神,不问苍生问“大师”,日常工作有“大师”相伴,重大决策由“大师”定夺。河北省有一个贪官,贪了很多钱财,自己也没有享用,为求仕途升迁,专门找“大师”算命,将贪污受贿来的大笔钱财捐给了寺庙。这些行为都折射出,他们已经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最基本的信仰。现在,我们少数党员干部不珍视党的历史,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的必然性、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理性不能保持一贯清醒的认识,对党的理论体系和决策部署不学习、不研究、不领会,认为共产主义是虚无缥缈的幻想,导致理想信念动摇,精神空虚匮乏,行为出现偏差。如我镇少数镇村干部对一些封建迷信活动不警醒、不反对、不制止,有的自己还求神拜佛,这是非常要不得的,必须加以纠正。
二是工作落实上的本位主义。本位主义者缺乏大局观和全局意识,考虑问题时往往以自我或小团体为中心。它包括形形色色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官本位主义。其中,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突出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大局观念淡薄,在执行上级决策上搞实用主义,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在贯彻执行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自我标榜为“聪明灵活”;有的对可能涉及牺牲个人或局部利益的工作,态度不坚决,甚至拖着不办当“钉子户”。官本位主义突出表现为三种类型:1、权力崇拜型。有的干部做了一点事情,生怕领导不知道,总想找机会向领导汇报汇报,正常汇报工作是必要的,但是心里揣着“小九九”来汇报工作的,我们是不欢迎的。2、权力滥用型。一些干部权力法定、权力公器意识淡薄,行使权力不讲边界,不讲规则,不讲程序,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我的地盘我作主”,听不得不同意见。3、权力寻租型。有的干部把权力作为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资本和筹码,大搞权物交易、权钱交易。党的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国家级、省部级高官,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无一不夹杂这几种“交易”。虽然我们基层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不大,但是寻租的空间却不小。同时,我们有些单位的“一把手”,在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这是非常要不得的,现在指出来,希望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三是同志关系上的山头主义。有的党员干部热衷于拉帮结派,以地域、同学、战友以及出身、经历划界,立山头、搞宗派、编“关系网”,搞团团伙伙、亲亲疏疏、利益输送,把正常的同志关系扭曲成庸俗的人身依附关系,甚至搞“私人俱乐部”。这些都是“山头主义”的典型表现。最近,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高官违纪违法的案情逐渐浮出水面,这些“大老虎”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拉帮结派。媒体称周永康是“豪门寡头”、令计划搞“家族集团”,把周徐令苏的这种搞小圈子的做法称为“封建依附”。这些拉帮结派的山头主义,如果不是党中央重拳出击,及时打击,只怕不仅会误党误国误民误军,还很有可能动摇党的执政根基,甚至丢掉执政党的地位,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在我们党员干部中,可能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山头主义”,但是存在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现象。
四是个人行为上的自由主义。毛主席曾写过一篇著名的政论《反对自由主义》,文中列举了自由主义的11种表现,有不少至今还能在我们周围发现。比如,少数党员干部在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重大问题上,信口开河、妄加评论,散布一些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论调,把听来的小道消息当做“新闻”传播,对社会舆论产生了错误导向;有的同志对镇委镇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是一五一十地去抓落实,而是在背地里说三道四、叫苦连天,觉得工作推进太难了,任务太重了,在局部造成了非常消极的影响;有的同志在工作中“爱国爱党”,在网络中却自由散漫,发帖跟帖随意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人格分裂,做“两面人”。
五是困难斗争面前的好人主义。好人主义奉行“多栽花、少栽刺”庸俗关系学,回避问题、掩盖矛盾,放弃原则、取消批评,害党,害人,害己。好人主义体现在政治立场上,就是缺乏定力、不敢斗争。比如有的党员干部对社会上流传的政治笑话、灰色“顺口溜”不制止、不斗争,对社会上的错误思潮、错误行为、错误倾向缺乏鉴别力、免疫力和抵抗力。我们有的党员干部对一些诋毁诽谤党和政府的反动言论视而不见,当政治逃兵,扮“绅士”、装“深沉”,在政治言论上该一致的不一致,该斗争的不斗争。好人主义体现在为人处事中,就是一团和气、八面玲珑。有的班子表面上维持一团和气,出了问题掩着、盖着,生活会上你好、我好、大家好,谈成绩的多,相互批评的少;有的干部怕丢选票,宁可得罪工作,也不得罪“朋友”,宁伤原则,不伤感情;有的领导对下级该公开批评时,却包着、护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下级对上级则投桃报李,随声附和,抬着、捧着;同级之间,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知这个干部不咋样,只要与自己没有利害冲突,有组织来考察,说优点一大堆,说问题轻描淡写,做顺水人情,当“好好先生”。去年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情况是很好的,但是在开生活会的过程中,仍然有少数党员干部好人主义盛行,怕得罪领导、怕陷入孤立、怕丢掉选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仍然存在对上级放“礼炮”,对同级放“哑炮”,对下级放“空炮”的现象。好人主义体现在干部监督管理中,就是不管不问、听之任之。现在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如果有的党支部书记和领导干部继续当“老好人”,一旦下属出了问题,你也要吃不了兜着走。原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好人主义体现在遇到各种困难时,就是怨天尤人、不思进取。有的同志自己不敢担当、不愿负责也就罢了,在别人克难攻坚、冲锋陷阵的时候,他非但不鼓劲儿,反而在旁边“喝倒彩”,劝别人“不要上”、“搞不得”。表面上看,这种同志好像是在为别人考虑,做“好人”,实质上是政治上的“坏人”、是影响事业发展的“坏人”。
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纪律的要求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条例》,本报开辟专栏对新《条例》第二编(分则)上述六大纪律逐一进行解读。
纪律是党的生命,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政治纪律的地位更加突出,内容更加充实,保障更加有力。
突出政治纪律的首要地位,关于政治纪律的内容大幅增加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是政治组织,政治性是政党的基本属性,中国共产党更是如此。党的鲜明政治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政治纪律是第一位的纪律,决定了新、旧《条例》都将政治纪律置于所有纪律之首。新《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违纪条款,并具体化了发表不当政治言论的方式等规定。如此凸显政治纪律,无疑是发出了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的强烈信号。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拓展政治纪律的广度深度,历史性地载入“政治规矩”和“党的规矩”
纪律和规矩关系密切,纪律是成文的规矩,是规矩的一部分;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要求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就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拓展了纪律建设的广度深度,有利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弥补了不成文纪律缺位、滞后等不足。新《条例》将“政治规矩”(第六十一条)和“党的规矩”(第六十二条)载入其中,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强化政治纪律的刚性约束,同时对“乱作为”和“不作为”说不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旧《条例》基本上针对的是政治纪律上的“乱作为”,新《条例》则同时对以下六种“乱作为”和一种“不作为”现象说不。
一是不当的政治言论和政治表达(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新《条例》首先规范的是政治言论和政治表达,包括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等言行,特别是反对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触碰到了政治纪律的底线。
二是非组织政治活动(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严密的组织纪律性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基本保证,组织涣散、拉帮结派则是党的大忌和大患。新《条例》列举了以下四种非组织政治活动:第一种是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活动;第二种是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第三种是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第四种是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活动。其中,第四种行为系修订新增。如,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案,暴露出拉帮结派的严重危害。
三是不与中央保持一致的失职滥权行为(第五十三条)。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个空洞口号,其基本要求是: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自以为是、另搞一套。新《条例》剑指“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是严重的滥权行为。上述三种行为,最后一种属于此次修订新增,它们都明显没有与中央保持一致,严重损害中央权威。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等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影响恶劣。
四是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具体包括: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行为;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行为。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历来是政治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安全。新《条例》基本上继承了旧《条例》的规定,体现了对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延续性的重视。
五是对党不忠的行为(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对党忠诚”是入党宣誓词的重要内容。信仰与行为,在国内与国外、顺境与逆境的表现,都可以反映出是否对党忠诚。新《条例》具体规定了以下对党不忠的行为: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等等。其中,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或参加迷信活动系新增。如,不久前通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
六是在涉外活动中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言行(第六十条)。随着我国的发展,国内外的党际交往、涉外活动越来越多,加强涉外活动的纪律要求,势在必行。旧《条例》仅针对“行为”,新《条例》将之修改为“言行”,更加全面。
七是不作为(第六十一条)。新《条例》将“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今年6月,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因全省地税系统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认真整改巡视组发现反馈的问题,被追究主体责任、免去职务。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经公布,便迅速成为社会和舆论的焦点。其中,《条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的政治纪律更是引发热议。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新修订《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以及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这是我们党作为先进政治组织的底线和要求。”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了党史上第一部党章,便对政治方面的纪律作出明确规定。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政治纪律”一词,并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1929年,古田会议通过决议,针对党和红军内部存在的不讲政治的单纯军事观点、小团体主义等不良思想倾向,专门作出纪律规定。正是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规范和保障下,我们党一路走来,不断攻坚克难,从胜利走向胜利。
“政治组织严密、政治纪律严明,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基因,也是长期执政条件下抗御风险、兴党强党的巨大优势和根本保证。”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严明党纪,必须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然而,目前,有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思想麻木,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10月23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严肃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7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本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根据10月16日该网站通报的消息,周本顺被查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新修订的《条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并根据政治“破纪”现实情况,增加了一系列违纪条款。比如,其第五十二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规定;第五十七条对“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出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加以具象化、清单化,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政治底线,既是纪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表现,也是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必由之路。”高波说。
值得注意的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抓住了这个纲,就能纲举而目张。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所指出,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所以,这次修订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通过严抓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来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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