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福建高考英语卷难不难 试卷难度点评解析(word文字版下载)
挑灯夜战,伏案苦读,书山题海……十年寒窗,莘莘学子们就要迎来高考的“临门一脚”。走进高考考场,为青春和梦想奋力一搏。求学着实不易,每个国人都感同身受,所以,就在此刻祝福考生们“展现真才实学,佳绩定能胜出。”再说一句不管你考得好还是假如没考好,都要平常心对待。
那么2018年福建高考英语卷难度系数如何,今年英语卷难度和去年相比会是怎么样?高考升学网就2018年福建高考英语卷做了一个本地区的考生调查,这个调查结果应该可以反馈出今年福建高考英语的难度系数。
一、2018年福建高考英语卷难度调查问卷统计表
本次高考英语卷难度调查问卷得票人数大体分布情况:
1、比去年难:120人
2、比去年容易:300人
3、和去年难度相当:95人
4、不好比较:10人
二、2018年福建高考志愿填报这些注意事项
你必须要知道高考志愿是将考生选择权与高校录取权连接起来的纽带。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寻找到合适的结合点,尽量选择自己愿意去就读,同时有把握被录取的高校和专业。不能把美好的愿望当现实,选一个想去,却够不着的学校或专业。另外,考生也要用好自己的选择,不能随意填报,瞎报、乱报,被高校录取后又不去就读。这些都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为了避免以上种种,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一定要做足准备,知己知彼知政策。
一、准确认识自己
准确认识自己也就先要给自己合理定位了。如果有考生还没有找到头绪,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
1。结合平时实力和模考成绩给自己定位。对于考生来说,要根据平时成绩和几次重大考试的分数、排名情况来给自己定位,找准自己在考生群体中的层次,能上本科一批,还是二批。进而明确志愿填报的主攻方向,是重点大学,还是一般本科院校,或是专科院校。
2。参考单科成绩确定专业倾向。在选择专业时,考生除了充分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外,还应该考虑自身的特长和单科成绩。因为高校开设的某些专业要求考生某学科成绩突出,这样更利于进入大学后对该专业的学习。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并结合单科成绩,扬长避短筛选出一些目标专业,另外也要避开一些自己的弱势专业,比如外语成绩不好,就尽量不选择英语类及其它小语种专业等等。
3。根据身体情况、家庭经济情况进一步筛选学校和专业。考生在填报志愿前,一定要仔细阅读高校招生章程中对身体条件的具体要求。如果体检结果提示不宜报考某类专业,挑选专业时就一定要避开。另外,一些院校或专业的收费较高,如三本批次院校、香港高校、澳门高校以及一些院校中开设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考生欲报考时就要考虑家庭经济情况。
二、客观判别高校
“知彼”是强调考生和家长要了解目标院校和专业的基本情况。比如,院校的隶属关系、办学层次、发展历程、所在城市、地理位置、综合实力、软硬件条件及开设专业的情况等等(这些在高校网站的院校介绍或当年的招生简章、招生章程中可以找到)。
了解了院校的基本信息后,还要重点了解目标院校的近年录取分数情况,及当年招生政策。例如高校在本地招生属于哪一批次录取,学校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等(可在当年的招生计划或招生专业目录中获得)。
此外,还要关注目标高校当年的招生章程,了解院校2017年的招生录取规则,如高校对加分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招生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等等。
对于专业信息,考生要知道拟报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培养方向、招生要求、就业方向、收费情况等。注意选择院校、专业的事项;
三、了解高招录取政策
考生家长还要知道国家及本地的高招录取政策,尤其是要对本省(市)高考志愿的相关政策、加分照顾政策、高招录取过程和原则等了然于胸。
这些内容一般在各省当年的高招工作规定中有明确表述,这是当年各省份高招工作最全面的指导性文件,考生和家长要认真研读。以《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例,里面包括:高考报名要求、报名办法;志愿设置情况、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应注意的问题;考试科目、时间;高招录取原则、投档规则;照顾对象(加分)政策、考生档案内容等等。这些都是考生、家长了解高招录取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2018年福建高考重点相关文章
诚信考试、守法考试是每位高考考生都必须守住的基本底线。高考违纪作弊行为,既妨碍了公平竞争,也破坏了社会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规定,考生在高考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成绩或考试资格,其违纪作弊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省教育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守法考试,并自觉抵制和举报各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高考环境。
现将有关法律和规定摘录如下,请考生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以免因违规而受到处罚。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被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的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及其处罚办法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 至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 至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 至3 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修订)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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