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社局发布最新通知,明确从10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20%。此前多缴的工伤保险费可追溯抵扣。降费率后全市参保单位每月可减轻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约1660万元,每年约1.99亿元。
缴费标准分三步调整
国家提出从去年10月起把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1%降低到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分八个基准费率档次,实行浮动费率。当时广州市工伤保险的平均费率已经为0.62%,低于国家降费率的目标。
而日前,广州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发布《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3号)(简称《通知》),分三个阶段再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第一阶段是从10月1日起,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总体降低20%)。费率降低后,总体费率从0.62%下降到0.49%,第二阶段是在6月底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从三个档次调整为八个档次,制定出台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据初步测算,新办法出台后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将总体降低约20%,与第一阶段降低的标准保持一致。第三阶段是在底前,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之前多缴的工伤保险费可追溯抵扣
第一阶段将广州市现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总体下调20%,即将本市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下调为0.4%、0.8%、1.2%。
参保单位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超过新标准的部分,从《通知》印发后当月新核定缴费台帐应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予以抵扣。
全市参保单位每年可省钱1.99亿元
据测算,《通知》实施后,全市参保单位每月可减轻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约1660万元,每年约1.99亿元。当期基金结余率从35%下降至15%,当期基金仍可结余约1.5亿元/年。
广州市人社局表示,《通知》实施后,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当期结余部分,扣除储备金后已达到“收支平衡”的目标,可确保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结余3.92亿元,滚存结余39.43亿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5%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10%,向省级储备金上解5%。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相关链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经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阶段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0月1日起,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第四条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分别下调20%,即:本市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的比例征缴。
二、本市将于内实施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届时,本通知随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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