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汕尾户籍(或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人员,其对象包括:
1.从未认定教师资格的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在编教师;
2.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及其它有关条件,需要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3.己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我省认可的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以下四所: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及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我市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广东省教育厅选定的33所高校对本校非师范生开展“两学”培训,9月1日前参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的《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附件1)在我市范围内有效。
(2)9月1日前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同时取得“两学”合格证书及人员,其成绩有效。
(3)前(含2014)参加我市教育局举办的“两学”培训,并同时取得“两学”合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有效。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华侨、红海湾户籍的由市城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认定。
(二)网上报名时间:9月21日8时至9月30日17时(不含周末和节假日)网上报名网址为“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须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现场确认报名时间由各认定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申请人需在当地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报名并完成普通话测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补修及体格检查等。
3.网报现场认定。申报高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于10月12日至16日携带有关材料到市教育局四楼人事科进行现场确认。
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机构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由各县级认定机构在省规定确认时间内自行确定。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现场确认须提交以下认定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含学历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由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体检表和网报上传的照片同底)。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
四、认定费用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精神,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考试费240元。
2.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两学”课程补修及学历鉴定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将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宣传和公布。
(二)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粤教继函〔2008〕10号文的有关要求,今年仍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三)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根据实际妥善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时间,务必在11月15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