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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问题1: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
答: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问题2:哪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生育保险。《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0号)
问题3:生育保险按照什么标准缴费?
答: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
问题4: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问题5:是否只要参加生育保险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否。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六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参保职工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就业,应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0日内,到原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对其终止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接续缴费的,其原单位的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6:参保女职工的产假如何计算?
答:《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2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仅限产钳、胎吸和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4月1日起生育的执行128天产假标准。)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问题7:男职工可以享受什么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孩子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嘛?
答:(一)男职工本人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输精管结扎术和复通手术。
(二)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主要政策有: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3.中西部地区分娩补助计划。当前,重庆市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女性在生育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300/240元唐氏筛查、400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问题8:哪些生育并发症可以报销?
答: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分为产前并发症、产时并发症和产后并发症。
产前并发症的病种:1.妊娠高血压综合症;2.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3.前置胎盘;4.胎盘早剥;5.母婴血型不合;6.妊娠糖尿病;7.急性脂肪肝;8.妊娠剧吐;9.轮廓胎盘;10.血管前置;11.羊水过多;12.羊水过少;13.胎膜早破;14.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产时并发症的病种:1.子宫破裂;2.羊水栓塞;3.产后出血;4.宫颈及阴道裂伤;5.子宫内翻;6.产科休克;7.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8.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产后并发症的病种:1.产褥期感染;2.产后尿潴留;3.乳腺炎 4.晚期产后出血;5.产娠中暑;6.产娠期精神异常。
问题9: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见下表。(单位:元)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备注 | |||||||||
一 | 产前检查 | 300 | 400 | 500 | 限额支付 | |||||||
二 | 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 | 1 |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 1200 | 1400 | 1500 | 限额支付 | |||||
2 | 难产 | 1800 | 2000 | 2100 | 限额支付 | |||||||
其中 | 剖宫产 | 2500 | 3000 | 3100 | 限额支付 | |||||||
宫外孕 | 2500 | 3000 | 3100 | 限额支付 | ||||||||
3 | 怀孕4个月以上 7个月以下 流产或引产 | 650 | 800 | 850 | 限额支付 | |||||||
4 | 怀孕4个月 以下流产 | 150 | 200 | 250 | 限额支付 | |||||||
三 |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 限额500以内(含,下同) | 500 | 限额支付 | ||||||||
超过 限额部分 | 500?1500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 | 累计分段 按比例支付 | |||||||||
1500?2500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 | |||||||||||
2500?3500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60% | |||||||||||
3500以上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 |||||||||||
四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45 | 50 | 65 | 定额支付 | ||||||
皮下埋植术 | 50 | 70 | 80 | |||||||||
取出皮下埋植术 | 45 | 55 | 65 | |||||||||
绝育手术 | 90 | 100 | 110 | |||||||||
输卵管结扎术 | 400 | 550 | 700 | |||||||||
输精管结扎术 | 250 | 350 | 500 | |||||||||
复通手术 | 1600 | 1800 | 2000 | |||||||||
符合政策实施 人工流产手术 | 150 | 200 | 250 | |||||||||
五 | 生育生活津贴 | 产假类别 | 正常 生个育 | 晚育 | 多N 胞胎生育 | 难产 | 4个月 以下生育 | 宫外孕 | 4个月以上 流/引产 | |||
产假标准 | 98 | +30天 | +N×15天 | +15天 | 15天 | 30天 | 42天 | |||||
津贴计算 | 生育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应享受产假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