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710元、780元
一市民咨询:去年我市将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是怎么样的?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答复:2010年8月,市人民政府调整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50、550元,调整为710、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9元、6元,调整为7.5元、8.2元,增幅分别为53%和36..6%,此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具体标准为,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农科区、科创区、仙海区、科学城、江油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每日35.9元;三台县、安县、北川、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10元,每日32.6元。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农科区、科创区、仙海区、科学城、江油市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2元;三台县、安县、北川、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标准为7.5元。
一市民咨询: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怎么办?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答复:根据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上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市民咨询:他们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费,这样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答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应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单位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样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也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到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单位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