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最低工资调整方案于4月15日公布。此次调整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290元、二类1190元、三类1090元、四类990元,调整为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8.3元、二类7.8元、三类7.2元、四类6.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6.0元、二类15.0元、三类14.0元、四类13.0元。
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00元、1600元,分别调整为2000元、18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5元、10.3元。
调整后,盐湖区、河津市执行一类标准,永济市执行二类标准,临猗、稷山、绛县、新绛、芮城等县执行三类标准,闻喜、平陆、垣曲、夏县、万荣等县执行四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