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114号),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的最低工资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南宁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该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本次最低工资调整的幅度较大,由原来的1400元/月增至1680元/月,每月增加了280元。最低工资的调整直接影响了劳动者薪酬和待遇的增长。
一涨:失业保险金涨得多
好消息总是接一连二的。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
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400元/月×70%=980元
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
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明显提高。
二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跟着涨
最低工资涨了,职工医疗期的工资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涨:试用期工资跟着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试用期工资也相应提高。
四涨: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