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2013年2月。此次调整标准是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提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每次调整的增长幅度在15%以上,逐步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占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比例等因素确定。
本次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分4类进行。其中,南宁、柳州、桂林等城市适用“一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00元/月,比2013年提高了200元。记者注意到,钦州和防城港两个沿海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二类”归入“一类”。自治区人社部门表示,之所以把这两个城市归入“一类”,是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改革战略发展的需要,由于防城港的东兴市处于沿海沿边的优势地带,多年来边境的互市贸易活跃,人流、物流、资金流均极为频繁,是中越两国重要的物资集散地,目前已纳入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因此,在本次最低工资调整中,东兴市(县级)最低工资标准与防城港市的其他两个城区(港口区、防城区)一样,按一类标准执行。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本次调整中也有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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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包括哪些收入?
根据《广西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规定,最低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工资、生活物价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个人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艰苦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可依照执行。
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以货币按时支付。如果企业与职工在1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管其签订的是固定期、无固定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1月以后再发放工资时都要按照新标准来执行。
最低工资内除了“五险一金”中需扣除个人缴纳的部分,其余的加班费、特殊津贴、非货币性收入(如食物等)都不能计入最低工资。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