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为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对象
本办法所指急需紧缺人才,主要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重点学科和专业岗位人才,包含通过招录、调动、聘用等途径来铜工作,符合我市当年公布的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重点院校(重点为“985工程”大学,下同)毕业生,且在校学习成绩平均达良好以上,在校或原单位无违法违纪或考核不合格记录。
二、引进方式
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编办、市人社局、用人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成立公益一类的铜陵市急需紧缺人才储备机构,用于引进人才的实名制管理。
1.发布公告。市人社局、市编办负责提出年度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及名额,按程序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编委会审定后,在相关新闻媒体网站或高校发布招聘公告。
2.招引聘用。属于事业单位招考的,由市人社局牵头,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根据招聘单位性质、岗位需求确定招录、调动、聘用方式。每年高校学生毕业前赴有关高校采取现场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遴选。属于市外调入的,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编办、市人社局考察审核把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属于特殊岗位专门人才聘用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用人单位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设置“特设岗位”进行“专才特聘”,明确岗位条件,约定双方责任待遇,签订聘用协议。
属于公务员招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审核录用。引进对象初步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并公示后,办理录用、调动、聘用手续。新录用、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任职、定级、调动以及属破格提拔的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享受待遇
(一)政治待遇
1.符合我市当年公布的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参加公务员(选调生)招考获录用的重点院校博士研究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转正定级后,经考核合格,任主任科员,优先提拔担任单位正科级实职职务;获录用的重点院校硕士研究生,任副主任科员,优先提拔担任单位副科级实职职务。达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任职年限的,经考核合格按程序予以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可予破格提拔使用。事业单位招考录用的重点院校毕业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新录用的与我市紧缺人才储备机构签订协议的事业身份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定职或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后,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设置比例限制。
3.党政机关公务员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空缺,在编制限额内,可按有关规定从市急需紧缺人才储备机构录用的事业身份工作人员中择优调任。
4.调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按不低于原级别、职称安排。
5.特殊岗位专门人才聘用不受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岗位和结构比例限制。
(二)生活待遇
1.租房、购房补贴
通过招录、调动、聘用来我市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在铜工作前2年期间,给予博士研究生每人提供免费租房1套,分别给予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租房补贴。2年后继续留在我市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协议的,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18万元、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工作未满3年终止协议的,须按比例退还剩余年限购房补贴。
2.生活补助
通过招录、调动、聘用来我市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在铜工作前2年期间,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600元生活补助。
(三)其他待遇
1.随迁配偶原来有工作单位的,参照相应的单位和职务安排工作。配偶同为引进对象的,按对应条件享受相关待遇。
2.随迁子女的入托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安排就读。
3.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政策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岗管理
(一)引进单位优先安排使用单位空缺编制。编制已满的,使用市急需紧缺人才储备机构公益一类事业统筹编制,由市财政按全额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工资待遇。
(二)使用市急需紧缺人才储备机构公益一类事业统筹编制的引进人才,根据约定安排到本级事业单位、园区、重点工程指挥部或重大项目办公室工作。
(三)用人单位负责引进人才日常考核管理。实行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协议。
五、其他事项
(一)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编办、市人社局负责急需紧缺人才储备机构日常管理。对突破本办法招录对象的急需紧缺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二)本办法试行期间,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总量动态保持在100人左右,分3至5年引进,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三)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上述对象。过去引进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上述对象,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享受相关政治待遇。新引进到县区工作的上述对象,由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四)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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