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发展战略,吸引优秀人才来我区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急需紧缺的原则;
(二)能力优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引用结合,以用为本的原则;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乐山市市中区外地区或外单位引进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引进对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符合用人单位急需紧缺实际。
第五条 引进人才具体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获得者、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入选者,以及其他同层次人才;
第二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类: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四类:急需紧缺、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符合省、市相关考核招聘政策的急需紧缺专业 35 周岁以下“985”、“211”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
第五类:除第一至四类人才外,我区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专长、才能、技艺等人员,主要包括:
1.懂技术、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重点产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等急需的专业人才或管理人才;
3.技术或科研成果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通过转化应用后可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突出贡献的人才等。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采取公开招录、招聘或考核招聘的方式调入或聘用的人才,按照公开招录、招聘或考核招聘规定程序进行引进。
第七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组团到市外开展招才引智活动的,用人单位对符合事业单位考核招聘条件的可直接按照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现场签订《聘用意向协议书》的程序进行现场招聘。
第八条 各单位自主引进的人才要及时报区人才办审核,对符合引才政策引进的人才,由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九条 薪酬。引进人才的薪酬,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关标准核定工资和津补贴,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
第十条 补助。引进的人才除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安家补助。引进的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服务年限的协议,方可享受5年的安家补助。具体标准:第一类人才5万元/年,第二类人才3万元/年,第三类人才2万元/年,第四类人才1万元/年,第五类人才1—3万元/年。安家补助分周年发放。
(二)一次性奖励。引进的人才在乐山市市中区工作满5年后,有突出贡献或有重大业绩的,经绩效考核,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给予5—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建立绿色通道。引进的人才配偶愿意在乐山市市中区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具有公务员或事业人员身份的,根据各单位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引进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读我区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设置一定数量的引进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引进人才不占用用人单位原有编制,实行“人进编到、编随人走、人走编收”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上给予适当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建立事业单位人才特设岗位用于引进人才,用人单位相应岗位满员时可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实行“人进岗定、岗随人走、人走岗收”的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引进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人才纳入县级领导联系人才(专家)的范围,在工作期间,每年免费享受一次体检、一次休假疗养。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额退还安家补助:
(一)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工作合同(协议),辞职、离职、调动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中止工作合同(协议)的;
(三)其他未按相关合同(协议)履行职责的。
第五章 创业扶持
第十五条 依托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财政、信贷、创投以及社会公益等各类资金支持,为引进人才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十六条 积极支持引进的人才通过多种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盟。成功在我区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行的,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给予 20—50 万元的创建工作补贴。
第十七条 对从事与我区重点产业密切相关,特别是文化旅游、金融商务、现代商贸物流、农产品加工等基础性研究、科技创新、技术攻关等科研项目,具有较大项目价值或成果贡献的,经审核认定,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给予 20—50万元的项目科研经费补贴。
第六章 保障与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我区急需紧缺专业目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编制,根据各单位初报情况并结合全区人才队伍具体实际进行研究确定,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期内的人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享受的政策待遇;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待遇按引进时的级别和类别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的,可报请通过区委常委会“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服务期间,如有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人才引进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人才引进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终止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鼓励我区民营企业自主引进人才,可参照本办法标准给予补助。区人才办将根据用人单位引才实效和工作业绩,每年在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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