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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淮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更新:2023-09-21 11:00:55 高考升学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淮南潘谢矿区朱集东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3〕450号)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府征告字〔2013〕第47号),我局依法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潘集区潘集镇王圩村、东湖村、潘杨村、潘集村、小圩村、胡庄村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67.267公顷,其中农用地67.267公顷(耕地61.6752公顷)。

  (一)王圩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0806公顷,其中农用地11.0806公顷(耕地10.4416公顷)。

  (二)东湖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0265公顷,其中农用地6.0265公顷(耕地5.3377公顷)。

  (三)潘杨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728公顷,其中农用地4.728公顷(耕地4.0434公顷)。

  (四)潘集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421公顷,其中农用地0.4421公顷(耕地0.4321公顷)。

  (五)小圩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7302公顷,其中农用地1.7302公顷(耕地1.2345公顷)。

  (六)胡庄村: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3.2596公顷,其中农用地43.2596公顷(耕地40.1859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潘集镇征地统一年产值为淮南市潘集区二等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850元/亩,其中:农用地土地补偿倍数为10倍,安置补助倍数为16倍。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征地补偿费总额4853.3141万元,其中:

  1、王圩村:征地补偿费799.4653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07.4867万元、安置补助费为491.9786万元。

  2、东湖村:征地补偿费434.812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67.2354万元、安置补助费为267.5766万元。

  3、潘杨村:征地补偿费341.1252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31.202万元、安置补助费为209.9232万元。

  4、潘集村:征地补偿费31.897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2.2683元、安置补助费为19.6292万元。

  5、小圩村:征地补偿费124.834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48.0131万元、安置补助费为76.8209万元。

  6、胡庄村:征地补偿费3121.1801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200.4539万元、安置补助费为1920.7262万元。

  (三)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其中:土地补偿费70%部分、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四)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3〕38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规定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安置措施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淮南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措施另行公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五、征地拆迁安置的具体办法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3〕3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询意见与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被征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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