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年人均增加736元,增长26.6%;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年人均增加904元,增长17%;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年人均增加536元,增长14.2%。新的保障标准从1月1日执行。今年是黑龙江连续第九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十二五”期间该省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21%。
为确保提标工作迅速落实到位,按照省政府要求,黑龙江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新的保障标准,加快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使广大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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