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省人力社保厅等3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6号)后,湖州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多次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落实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实施办法。
一是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津贴标准。农村特岗教师津贴范围为实施农村任教津贴的区域内相对地理位置偏远或条件比较艰苦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津贴标准根据学校离中心城区距离、公共交通便利状况等分区域类别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具体实施范围和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是按实际在岗工作情况确定实施对象。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实施对象为实施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学校中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以及在该类农村学校中交流或全职支教的城市学校专任教师。明确交流、支教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享受特岗津贴更显政策公平性,能够促进城乡教师交流。
三是明确发放办法及假期待遇。农村特岗教师津贴按月发放;调离特岗教师岗位或退休的次月起停发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农村特岗教师津贴;事假超过20天的,从第21天起停发农村特岗教师津贴;请产假、婚(丧)假的天数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可不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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