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政办字〔2014〕16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9月22日
承德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承德市电网建设,规范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军事设施保护法规汇编》(河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下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市域内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维护征地拆迁双方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原则;
3.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确保稳定原则;
4.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5.建设务实高效、清正廉洁、服务型征地拆迁团队原则。
第四条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承德市电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征地拆迁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电网企业支付相关征拆工作费用。
第五条补偿范围:项目征地界线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环境敏感区内确需拆迁的民宅及附属物、附着物等合法财产,以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征地拆迁对象。
第六条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单位、地方政府的检查和监督及相关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征地拆迁实施原则
第七条电网建设工程用地(变电站站址、线路塔基)、工程附属设施用地、变更设计的用地均属于征、占地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电网工程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地下设施均属被拆迁对象。
第八条电网建设工程征、占地范围内所有的违规建筑、抢栽、抢种、抢搭、抢建等各类附着物一律由所有权人(或产权人)限期自行清除,不予补偿。
第九条迁移迁改电讯、广电、管线、管渠等设施,新址涉及征地拆迁事宜的按本办法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跨越铁路、桥梁、公路、通讯设施涉及的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占用矿山、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取得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企业矿产资源被压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压覆部分的矿产资源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费用。非法勘探、开采的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被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有权属纠纷的,在确定合理补偿金额后,本着先征收、先拆迁、再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理,保存好影像等相关资料待权属明确后再行支付补偿费。征收、拆迁前应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做公正和保全。
第十二条被拆迁的农村宅基地有合法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迁人需新建农宅时,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国土部门要在审批建房用地时负责解决用地指标,统一规划安排宅基地,并予以优先办理。如因房屋拆迁确给原村造成边角剩余户的,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拆迁,并安置宅基地,原则上不超过3户。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可以使用县道、乡道和村道,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对施工期间导致损坏的道路进行恢复修缮,修缮标准应不低于原有道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过路过桥费,不得阻挠车辆正常通行。由于项目的实施阻断农业生产道路的,由业主单位负责贯通道路或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征占界范围外地上、地下设施损坏或地下水位改变,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由县区拆迁机构协调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管理费和耕地占用税及其他等税费的,由业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市电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在输电线路设计、施工阶段尽量采用高跨走廊下方树木方式,避免砍伐。运行后树木生长超过安全距离的,由供电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砍伐手续。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土地补偿标准
永久占地:变电站站址征地补偿、铁塔占地补偿按最新区片价标准进行补偿(或参照当地政府区片内最新征地价格)。
临时占地:补偿标准按照年产值以“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三年”的原则执行,以此类推。其中多补一年属恢复地力费用。
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1.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每年补偿1800元;
2.旱耕地每亩每年补偿1500元;
3.其他地类(林地、草地、滩涂等)每亩每年补偿800元。
第十九条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房屋、林木、井及水利设施、坝界和石墙、温室、大棚、坟墓、灌溉管网、青苗等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涉及林木栽植密度按行业标准控制,超出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涉及评估的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电力及通讯设施,由被拆迁部门提出迁改方案及预算,由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确定补偿金额,进行补偿。跨越(占用)国省普通干线公路及损坏公路设施的,按《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标准》收取补偿费。
占用、影响国防和军事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设施性质与规模、国家与地方现行价格等情况,由军队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按不低于异地新建所需土地和设施实际费用补偿。
本规定未列的征占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依据所在地政府执行标准或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所确定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四章资料报批
第二十条使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申请,国土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手续报批。临时占地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县区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占用和砍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拆迁电讯、广电等设施及线路的,需要报请审批的,按产权由所属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占用国防和军事设施的,由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牵头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占用水利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挖掘动迁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相关手续和资料,按照电网工程档案归档原则归档管理。
第五章测量核准
第二十七条征地拆迁范围以设计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清查测量方法:
由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征地拆迁组织机构牵头组织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相关乡镇、村等相关部门成立征地拆迁数量清点小组,负责现场清点并确认征地拆迁数量。
拆迁、占地、赔损等资料应及时整理汇总,在工程竣工后与其他工程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工程建设占地区域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承德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承德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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