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控制人口数量”到“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进行了重大修订。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提请审议,其中婚产假和哺乳期优待政策有较大调整,也更加人性化。
想要三孩得满足这些条件
修改二稿明确,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而如果夫妻想要三孩,得满足相应条件: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有关节育措施方面,修改二稿规定,育龄夫妻可自主选择避孕措施,不再有“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这样的表述。
参加婚检可多休10天婚假
有关婚产假和哺乳期方面,修改二稿做出较大调整。
据悉,国内有多个省区市取消了原晚婚晚育假,而我省将原条例中的20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检和孕检的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修改二稿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夫妻可以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目前,国家的法定婚假是3天,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参加婚检了,可以休到13天。
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70天产假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由原条例的十天增加至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还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对女职工来说,共增加70天。
目前,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照修改二稿规定,如女职工参加了孕前检查,且生育时为剖宫产,单胎可以享受98+15+70共计183天产假,如生育多胞胎,还可继续累加。
不能保证女职工哺乳就得放假
如果女职工所在单位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单位还应给予女职工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这一新增的人性化规定,将保证宝宝至少可以吃母乳到9个月至1岁。
修改二稿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上述规定提到,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修改二稿要求,女职工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且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均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政策,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独生子女奖扶政策继续有效
修改二稿还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原条例规定的“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修改为“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并规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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