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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居住证办理流程材料需要多久_到期续期方法说明

更新:2023-09-20 11:40:27 高考升学网

安康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所辖县区居住半年以上(本市公民在市内跨县区居住的包含在内、在市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除外),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居住登记应当在本人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房屋、亲朋好友提供住所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出具证明或声明)、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的房屋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国土、卫生计生、文化广电、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学籍卡、学生证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
  第八条 居住证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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