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住房补贴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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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范围
按月住房补贴: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国转联〔2006〕1号等文件规定,未被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享受国家补贴性质住房的(补贴性质住房是指集资合作性住房、购买公有住房、组织解决住房、购买政府安居工程房等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不属于国家补贴性质的住房),其未被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年度发放,若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被上述单位录用聘用的,按月住房补贴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以国家公务员退休年龄有关规定为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
独生子女保健费:未被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日起至孩子年满14周岁为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去世、因被判刑停发退役金或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等形式减员、取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人员的按月住房补贴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至减员当月,次月起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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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按月住房补贴:按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按月住房补贴标准执行。具体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发放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月住房补贴>的通知》(藏政办发〔2012〕141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发放标准为5元/月,按照夫妇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的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方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固定职业的,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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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按月住房补贴:自2004年1月1日起按转业年度执行;
独生子女保健费:自2006年1月1日起按转业年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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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步骤
按月住房补贴:2004年至2016年期间的按月住房补贴按标准一次性补发。2017年起按年度核发。
独生子女保健费:2006年至2016年期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标准一次性补发。2017年起按年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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