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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死亡赔偿金最新计算标准

更新:2023-09-18 12:36:56 高考升学网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

1、受害人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或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例如下列情形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1)本人虽然没有收入来源,但随其配偶、子女在城镇生活的;

(2)随父母生活的未成年人,其父或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

(3)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

2、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其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3、从城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居住生活,定期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4、受害人住所地由农村县市区划调整为城区的,其仍在原住所地务农、居住,主要收入来源为务农收入,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农民基本相同,适用农村居民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2005〕民一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法释〔2015〕5号)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裁判范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例索引: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时间:2006年3月8日)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价值来计算的。故对上述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不能简单的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

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二、地方法院案例

(一)案例索引:

李佑章诉黄福兰、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审法院: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一审:(2008)广汉民初字第232号,二审:(2008)德民终字第300号。

王长军:《无证无牌正常行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否担责》,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一审裁判摘要:

关于死者李宏华应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来确定赔偿标准。李宏华于2001年9月离开家乡到广汉,与谢敏相识并同居生活直至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李宏华的经常居住地应当是广汉城镇。李宏华在广汉生活期间,一直靠打工谋生,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不是耕田种地,而是打工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精神,对李宏华应按城镇居民对待。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被告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案例索引:

刘新强诉张小亮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507号。

胡军:《有固定工作但未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的计算》,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2年11月15日第6版。

裁判摘要:

户籍登记地为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其伤残赔偿金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当综合赔偿权利人的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刘新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三教镇陡沟河村委会的证明、三教镇调整土地协议书、三教镇移民安置点承包地调整补偿资金表等证据,表明刘新强已不再主要依赖农村土地收入为生活来源。综合刘新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荣昌县源通金属制品厂的证明、劳动合同书、部分工资表等证据,对于刘新强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更为合理。

(三)案例索引:

李百同等诉太平洋财险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0)濮民初字第376号。

赵同彪:《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与依据的确定》,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年8月11日第6版。

裁判摘要:

对原告李百同等人要求按照其所居住的西辛庄村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虽被告方提出异议,但西辛庄村作为河南省新村,是全省农村城镇化的试点,且该村村民的收入基本上来源于在村办企业上班的工资收入,而非耕种土地所得,如果搞一刀切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势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不符合理念,故依据客观公正、尊重事实的原则,对原告李百同等人的诉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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