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照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学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有关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院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必须离校治疗,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一周内,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报到与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到校,必须事先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制与课程考核
第七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第八条 课程考核按《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五、转学的手续
第九条 如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以提出转学(转出)申请。
第十条 学生的转学申请应当经本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并经河北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其中跨省转学者须由河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学生申请转学的;
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六、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应当提供由学院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十三条 学院认为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年。
第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十六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参加保险的按有关保险的规定执行;未参加保险的,医疗费自理。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七、退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院长,由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院退学通知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申诉。
八、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在校一年级学生(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除外),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经学院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4.在所学课程中,必修课程无考核不及格(补考后)。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恶意拖欠学费者;
2.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含入学初期时的专业调整);
3.体育、艺术类和非体育、艺术类之间跨类转专业者;文、理之间跨类转专业者(文理兼招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相关规定:
1.转入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均控制在5%以内;
2.转入专业须对学生情况认真审查,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基础上,可以根据转专业学生情况决定是否考试及考试科目、方式与时间,并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原专业的学习任务。无故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4.转专业学生学费标准按计财处规定执行;
5.经学院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所取得的公共课学分仍然有效,其余已取得学分的非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则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选课必须补修;
6.学生转专业后,一般应编入同一年级学习,但其需要补修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当前学年需修学分总数一半时应降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当年转专业具体要求与安排,见教务处当年具体发文。
九、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内的各项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院颁发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经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由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按标准学制年限结业的学生,结业时只有两门及以下课程未及格(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未通过的,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课程重考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但只有一次机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可以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核实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应的证明信。证明信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系设置 | 专业 |
电子信息与控制工程系 | 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专业 |
光电信息工程专业 | |
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 | |
自动化专业 | |
计算机科学系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软件工程 | |
物联网工程 | |
土木工程系 | 土木工程 |
机械与电气工程系 | 机械工程 |
车辆工程专业 | |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
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 | |
交通运输系 | 交通运输 |
化学工程系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专业 | |
经济管理系 | 物流管理 |
酒店管理专业 | |
工商管理 | |
旅游管理 | |
工程管理专业 | |
财务管理 | |
外语系 | 英语 |
艺术系 | 环境设计专业 |
数字媒体 | |
视觉传达设计 | |
音乐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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