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牡丹江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牡丹江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233;办学地点: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学校是国家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学位类别: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区域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综合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及近几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考试院、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八条投档比例: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九条专业录取原则:
(一)文史、理工类专业
1.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对于有专业志愿考生分配结束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特殊省份录取原则: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相关政策执行,考生须满足填报志愿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江苏省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文件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
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省份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1.黑龙江省音乐类专业的考生,按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采取“专业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即同一投档志愿的考生,按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再择优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2.黑龙江省美术类和省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实行专业课成绩投档的,按照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实行综合成绩投档的,按照综合成绩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有专业志愿考生分配结束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3.舞蹈类专业的考生按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择优进行专业录取。
4.考生所在省份关于艺术类专业录取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育类专业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有专业志愿考生分配结束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四)加分政策
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关投档的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
(五)相同条件考生专业录取原则
等效成绩相等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如无照顾政策,文史、理工类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进行专业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条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部分专业特殊要求:英语(师范类)、商务英语、翻译(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二条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
第十四条学费标准: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资助项目:1.奖学金类:(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校长奖学金;(4)专业奖学金;(5)优秀学生奖学金;2.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类:(1)国家助学金;(2)国家助学贷款;(3)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4)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招生咨询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章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文化街191号 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57011
招生咨询电话:0453-6511440 6512058
学校网址:http://zs.mdjnu.cn
电子邮箱:msy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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