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不少人曾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辗转奔波,公安部门近期实施跨地市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方便市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那么山东户口迁移政策都有哪些呢?山东户口迁移手续和迁移流程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山东户口迁移的知识,可供参考!
省内户口迁移办理流程
自2016年9月1日起,省内户口迁移《准迁证》的发放全部实现网络电子版,取消纸质版。山东省内其他地区户口居民,在《准迁证》签发之后,1至2个工作日后自行与原籍派出所联系,告知青岛市公安局已经给予签发电子准迁证,请原籍派出所推送电子版《户口迁移证》到青岛市落户地派出所。之后再与本市落户地派出所联系,确认收到《户口迁移证》方可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落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与签发《准迁证》时提供的材料一致,16周岁以上外加一张一寸彩色照片。
一、受理
(一)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办理各类户口的申请材料,应视情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派出所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上注明,对由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原因第二次仍未办结的,负责接待的民警应上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派出所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申请;
5、公安派出所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而不能办理或受理的户口,应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
(五)公安派出所应执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应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并向群众说明。
(六)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事宜。
(七)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探索建立各类户口申请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迁移等,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审查
(一)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及材料,并视情依法处理。凡属申请人本人依法持有的正式法律文书、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结婚证等),应当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办理,不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
1、出生、死亡登记
2、分户、并户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
4、县(市、区)范围内“三投靠”、购房等人员户口迁移
5、申领暂住证
6、居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7、法律规定或因户口迁移需要,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
8、因居民户口簿污损等原因,申请更换的
9、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及退学户口迁移
10、其他依照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需要经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交申请人,以方便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查询有关情况。
1、居民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性别和民族以及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公民定居国(境)外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4、县(市、区)范围以外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5、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录取学生、学生转学落户
6、县(市、区)范围以外的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按规定批准录用、招收及调动人员落户
7、县(市、区)范围以外的购房、投资纳税、引进人才类落户
8、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落户和复退转军人异地安置落户
9、居民申请安装、更换门(楼)牌
10、其他依照规定户口申报事项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如离婚父母为未成年人改名等)进行审查时,发现申办户口事项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后再行决定。
(五)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办理的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六)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申办户口的各类申请材料,不得遗失或损毁。
(七)对办理户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定期归档,维护户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将所需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自受理户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申请,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窗口服务
(一)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务公开,将办理各类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各类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在户籍窗口公示。同时公开办理各类户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应倡导低台敞开方式办公,备有必要的桌、椅、纸张、笔墨,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等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提供方便。
(三)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要警容严整,服务台卡摆放整齐(服务台卡应附有本人相片、警号、联系电话等内容),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办理户口业务。
(四)公安派出所要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为申请人办理户口提供便利。
(五)各级公安机关的户籍窗口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投诉意见箱,及时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加强办理户口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借办理户口之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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