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本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加强对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规划,择优办理。
第三条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只允许一、二年级的学生转专业,转出学生总人数控制在本专业同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转入学生总人数控制在本专业同年级总人数的15%以内。
第二章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五)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
(六)跨大类转专业者(文、理科之间不能互转,音、体、美专业之间及音、体、美专业与文、理科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七)尚有公共基础课、转入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不及格者;
(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7者;
(九)在校期间有违纪等行为而受处分者;
(十)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应予以退学者;
(十一)无正当理由者及其他不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者。
第六条学生转专业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学期第16周,教务处向各学院下发《湖南科技大学转专业学生人数限额表》,学院在审核时不得超过规定的转出、转入限额人数。
(二)学生于第17周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财务部门、转出学院审核后,交转入学院教务办公室。
(三)转入学院可根据需要于第18周组织专业水平测试,根据测试成绩确定转入学生名单,签署意见后统一将审批表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周审核转专业学生材料,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五)教务处于每学期第2周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相关单位和教学院,学生凭转专业审批表到转出、转入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并于第2周到转入专业报到学习。
第三章管理与课程学分认定
第七条在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校纪校规,在原班级参加学习,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八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其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第九条如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差异较大,已修课程相差超过15个学分,须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两周内,应当完成学分认定工作,认定办法如下:
(一)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且转出专业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时,由教务管理系统自动认定学分。
(二)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近的,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转入学院汇总,报教务处审批后予以认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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