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设多种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最高额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院综合奖学金最高额每年3000元;单项奖学金最高额每年800元。
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省政府和学院给予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对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可以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对按我院要求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和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证的学生,学院负责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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