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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高温补贴哪几个月,枣庄高温补贴费发放标准

更新:2023-09-17 01:13:37 高考升学网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从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进入盛夏时节,持续的高温天气对职工工作及健康产生较大影响。各用人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根据《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不得违规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要加强对于从事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劳动者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不得强制其危险作业。各类企业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要求,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 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署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同时,为了加大监督管理和维权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维权渠道,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来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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