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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小微企业入驻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解读

更新:2023-09-19 19:41:27 高考升学网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认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湖南省工商局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湘工商个字〔2012〕252号),为支持、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重点对象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对象

1.依据法律法规必须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列为转型升级对象。具体包括:印刷,旅行社,物流快递,互联网上网服务,劳务派遣,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因私出入境中介等各类中介机构,典当,拍卖,汽车销售和租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报废汽车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农药生产及销售,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装饰装修、装潢广告等行业。

2.规模较大、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列为转型升级对象,主要包括:商场贸易、批发零售、娱乐场所(特别是歌厅、洗浴中心、桑拿足浴、休闲会所等)、住宿、餐饮等行业个体工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工业类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批发零售类年营业额在80万元以上,住宿或餐饮类年营业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列为转型升级对象。

3.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从业人员超过10人的个体工商户,过去一年内用水、用电、排水等生产要素使用量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有自主品牌或定型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列为转型升级对象。

(二)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的对象:具有一定规模、成长性较好、已达到“四上”企业条件的。

二、优惠政策

(一)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进“四上”企业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经营亏损和困难的小微企业,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中产生名称及不动产变更的,原则上按最低收费标准执收变更工本费。

(三)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前提下,允许升级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四)放宽出资条件和出资期限。按现有扶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规定放宽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拟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名称保留期内,允许申请人申请调整出资数额、比例及经营场所。

(五)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拟升级企业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场地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且经营场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办理转型升级时只提交复印件。

(六)放宽经营范围的核定。允许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除外)。

(七)放宽前置手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已经取得的前置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登记时经营内容、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可凭原前置许可办理转型升级登记。转型企业须在成立90天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然后到工商部门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

(八)对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在登记注册为企业后仍可沿用。

(九)对成功转型升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提供用电、用地、用工、融资等服务,优先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对成功转型升级的“四上”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录,政府采购和项目采购优先选用其产品和服务。

(十)工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受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注销和转型升级企业的设立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预审资料,帮助企业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符合条件且有意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服务。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7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十一)在市级推进新型工业化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各区县(市)政府相应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对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为企业的以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的,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对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登记为企业的,不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二)处于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正涉嫌刑事犯罪的个体工商户或有其他不适宜转型升级情况的,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再转型升级。

(三)对具备转型条件但又不愿转型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公开公示、专家评估、召开听证会等方式,促其主动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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