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一)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在我市实现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方式,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
(二)租金补贴。在校及毕业5年内,在我市实现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方式,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投资的孵化基地),给予最长3年、每年最高6000元的租金补贴;
(三)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实现创业,并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者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限最长3年,补贴以单位名义缴费的部分;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登记注册三年内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本省城乡劳动者在我市创业的,在登记注册3年内可向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政府将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
(六)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以及其他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可享受1000元每人的创业培训补贴。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
(七)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补贴。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每年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由我市政府财政投入及社会力量资助,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的,选拔出一批成长性的项目,对优质项目我市每个给予5万元至30万元的资助;
(九)创业孵化补贴。根据《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江人社发〔2011〕877号),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的大学生)及其创业团队可申请进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由孵化基地免费提供各项经营服务和落实江门市各项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
(十)费税优惠。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上述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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