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促进充分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满足工业企业用工需求,助推淮阴区经济跨越发展和富民增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用工引才
为激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工引才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开展自主招工、稳定岗位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
(一)支持企业自主招工用工
对企业自主从市外招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按照每人1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对各类劳务中介机构、劳务合作基地向我区企业送工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劳务中介机构、劳务合作基地奖励。
对企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按规定标准享受社保补贴;其中,对企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的同时,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岗位补贴。
对企业招引高技能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按新引进1个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企业300元、500元、8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自主到企业就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一年的,按本科生1000元、硕士研究生1500元、博士研究生2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对企业在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人数的基础上,每净增1名员工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企业稳岗补贴。
(三)支持企业技能提升培训
鼓励企业通过企业评价、自主培训等方式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前须在区人社局备案),经技能鉴定考核,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给予培养单位补贴;按高级工1200元、技师1800元、高级技师24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补贴。
支持企业职工个人积极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凡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的,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人社发【2017】232号)文件标准给予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当年参加培训(培训前须在区人社局备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满一年未满36个月的,按高级工1200元、技师1800元、高级技师24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补贴。
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参与开展就业技能、转岗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并按有关文件精神享受培训补贴。
(四)支持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落户购房
对企业引进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高级技师高技能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一年的,在我区购房的,经企业考核推荐,每稳定就业一年给予1万元补贴,最高补贴年限不超过10万元。夫妻双方同为高层次或高技能人才,可分别享受购房补贴。
(五)支持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入学就读
对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有就近就读需求的,积极帮助办理转学手续。就读起始年级的,安排到施教区就读,就读非起始年级的,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就读,就读民办学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减免学费。
(六)激励褒奖"优秀高技能人才"
每年对在所在企业的技能人才培养、引领方面发挥突出作用,在所在行业技术改造革新攻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尤其是在省市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省市高技能人才平台建设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按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物质或资金激励。
二、鼓励创新创业
为促进全民创新创业工作,尤其是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在全区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在本辖区3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各类经济实体,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
(八)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对初次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或政府创业街区创业的各类经济主体,以及在基地和创业街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经营主体的就业困难人员(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除外),可享受租金补贴。租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补贴2000元;20-50平方米的,每年补贴3500元;50-100平方米的,每年补贴5000元;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基地)创业、大学生村官在农业产业园创业,租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补贴可放宽至800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年租金的50%。创业主体享受创业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鼓励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对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5人(含5人)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招用5人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创办企业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对吸纳就业的人员同时是残疾人、妇女、低收入建档立卡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家庭情况之一的,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00给予补贴。
(十)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鼓励各类组织创建区级、市级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对被评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3万元创建补贴;对被评为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的,除享受上级基地建设补贴外,按省、市级补贴标准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
(十一)创业孵化补贴
在省、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经确认其孵化成功并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成功孵化户数,给予基地每户不超过3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十二)创业项目补贴
鼓励一批科技含量较高、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前景的项目争创省、市优秀创业项目,被评为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除享受上级补贴外,按省级补贴标准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被评为市级、区级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2000元补贴。对经各级认定过的优秀创业项目被其他创业者推广使用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推广一个,可给予2000元创业项目推广补贴。
(十三)创业培训基地补贴
鼓励社会优质资源参与创业培训,通过省、市验收且被评为优秀基地的,分别给予10000元和5000 元的奖励。
(十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对个人创业经营主体,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相关文件精神享受利息补贴。
(十五)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对服务于就业创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开展创业型创建活动的优秀服务机构及优秀个人,分别给予2000 和1000 元奖励。对经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机构和个人,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0.5%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强化组织保障
区设立就业创业引导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兜底解决本意见中支持用工引才、鼓励创新创业的补贴、奖励所需资金。区设立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区财政一次性安排500万元,用于建立健全代偿机制。区就业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兑现,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
本意见由区就业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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