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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上海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更新:2023-09-21 15:17:52 高考升学网

上海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上海动迁新政策

中关于拆迁补偿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小编为大家搜罗了相关细则,

大家提供

上海动迁新政策

方面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

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

原规模予

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

;

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

给所有人,

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

原租赁

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

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

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

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

扩建等工

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

(

)

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估价标准结算的费用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

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

)

因移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

(

)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

(

)

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

;

(

)

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上海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上海动迁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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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新政策

方面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

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

原规模予

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

;

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

给所有人,

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

原租赁

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

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

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

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

扩建等工

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

(

)

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估价标准结算的费用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

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

)

因移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

(

)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

(

)

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

;

(

)

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上海市动拆迁基本法规政策问答

  1.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5.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1、公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私房:评估价格×10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6.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如何计算?

  答: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计算公式: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由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对象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异地配套商品房。

  享受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后,该户视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迁人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7.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谁?

  答:拆迁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确定,若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以国有土地使用者所载明的使用人确定。产权人已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签约。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承租人已故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规定,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同住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指定确认。

  8.如何理解房屋使用权人?

  答: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9.何谓动迁配套商品房?

  答:配套商品房,又俗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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