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领取二孩生育证时需要退回独生子女奖励的人员范围,应为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选择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即退回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前提,应当是知晓自己符合再生育条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奖励。而“双独”夫妇、“农村独女户”、“单独”夫妇是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生育政策后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在此之前,他们不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更不存在知晓自己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能性。他们所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系基于对《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适用所有独生子女夫妇的规定所取得的,属于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信赖并且遵守了法律才取得的利益,因而是合法权益。根据第二十条的立法精神及“信赖保护”的法律原则,他们在生育政策调整前领取的奖励费可以不退回。《条例》修改后,这些夫妇符合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选择生育第二个子女,也就符合了退回独生子女费的前提条件。
《条例》的两次修订分别在2011年11月25日、6月3日公布施行。因此,在适用时,应根据修改决定生效实施时间来划定节点,即“双独”夫妇、“农村独女户”在2011年11月25日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不需退回;“单独”夫妇在6月3日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不需退回。之后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仍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这与国家卫计委今年初发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的规定并不矛盾,并且兼顾了合法与合理的统一、国情和民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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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及奖励政策如下:
一、办理机构: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1)发放对象:
①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②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③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④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①由夫妻双方申请,到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如实填写;
②经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核实,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③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可以向其子女和父母一方的共同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①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②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③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④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豫计生政字〔2001〕16号文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规范》)
从2009年开始,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要求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意见》指出: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子女满14周岁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元以上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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