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温费发放标准公布
据了解,上海高温津贴,仍沿用2011年发布的标准,上海市高温费每月200元,连发4个月,从2011年开始,上海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劳动者共可领取800元的高温津贴。
上海高温补贴标准一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明确:
“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即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发放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23号文明确,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
本市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一样,都要参照执行有关高温费发放规定,但是机关事业单位不参照执行。
发放对象
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是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发放高温津贴不仅不与高温下的劳动强度挂钩,甚至完全按照“级别”、“编制”发放。
高温津贴成为一种身份的标志,一些所谓“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所谓“编外人员”享受不到高温津贴,有的地方甚至发生过劳务派遣员工申请高温津贴被辞退的事件,这些行为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放条件
对于高温费的发放条件,23号文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就是在高温岗位上工作。什么是高温岗位呢?一是露天工作的岗位,二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岗位。有人问:“上夜班的职工有没有高温费?”如果属于以上两种岗位的,也应发放高温费。
但是有的职工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差异。为此,23号文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发放标准
尽管今年上海有关部门规定的每月200元标准并未提高,但是需指出的是,这只是高温季节津贴最低标准。企业还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标准和实施办法。
津贴性质
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明确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23号文也明确,夏季高温津贴应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
这就意味着,夏季高温津贴将纳入应缴税基数,在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基数时,也应将高温津贴计算在内。
注意事项
23号文件明确:
用人单位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职业病种叫“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要二级医院及以上出具中暑(热射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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