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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政策规定【全文】

更新:2023-09-18 01:31:24 高考升学网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规定探亲假的目的是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那么2018年浙江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提出不少具体问题。经研究,综合解答如下:

问: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实现探亲时,可否让职工家属来探望职工以及往返路费如何处理?

答: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让职工家属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问:职工的父母定居在原籍或其他子女处,到职工处来探望居住了二十天以上,该职工能否再去探望父母?

答:该职工已同父母团聚,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去探望父母。但可以按规定计算报销父母来时一人的往返路费。如该职工为已婚职工,只能按本人探望父母的报销标准,报销一人。

问: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可否再享受探望父亲或母亲的探亲待遇?

答: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问:爱人是学生,分居两地,可否享受探亲假?

答:职工的爱人是学生,学生是有固定的寒暑假期(但不享受有领取工资连续三十天以上的假期),应该利用寒暑假期内进行探亲,而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其爱人往返路费可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报销一次。

问: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其中一方教职工享受寒暑假或专职从事爱克斯光放射人员等享有年休假制度,另一方是否还可以享受探亲假去探望配偶?

答:凡实行寒暑假或年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利用在寒暑假或年休假期内进行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但另一方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如果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一方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女职工怀孕,生小孩,患病、子女多不便携带等),不能利用寒暑假期进行探亲的,经单位出具证明后,另一方职工在当年仍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问:职工的配偶是军队干部,分别在两地工作,军队干部一方可以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职工另一方是否还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其中一方享有领取工资连续三十天以上假期待遇的,另一方则不再享受探亲假。但是,鉴于部队的不同情况,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期探亲的,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先去部队探亲,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的,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问:实行公休假日采取集体轮休单位的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否再享受探亲假?

答。仍可以享受探亲假。

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适不适用于去国外探亲?

答:只适用于职工国内探亲。如果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申请出国或去港澳探亲的,在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其假期和假期工资以及国内的路费,在上级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可暂按一九七六年一月三十日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6)部领一字第42号《复关于归侨职工去外地会亲事》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79)侨内字第030号《复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的规定办理。

问:爱人是士兵,职工可否享受探亲假?

答:士兵是无固定假期的,只要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问: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三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者,能否允许每年内探望父、母各一次?

答:未婚职工每年只能探望父亲或母亲一次,不能各探望一次。

问: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如何发给?

答:假期工资按本人的标准工资、附加工资、军队转业干部中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工资标准部分以及原来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照常发给。

问:探亲假内是否包括婚、丧假?

答: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探亲期间结婚,也不另给假期。

问:职工本人幼年父母双亡,由其后母或亲戚抚养长大,职工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可按《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

问: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探亲假究竟给哪一方?

答:可由职工与行政方面协商确定。

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让职工合并使用探亲假,有无年份限制?

答:在当年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让职工合并使用探亲假,但最多只能两年合并一次。

问:探亲假能不能分期使用?

答: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但是,如果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不能让某些职工较长的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期回家探亲。但是,探亲往返的路费,每年只能报销一次。

问:在探亲期间,因病而超过了假期,怎样处理?

答:需有公社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准,可按病假处理。

问。:关于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时,可否享探亲假待遇?

答: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销。婚假不再另给。

问: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某种困难无法结婚的,可否仍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答: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因他们在法律上已成为配偶关系,不再符合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条件。至于某些已经办理登记手续,因响应晚婚号召或其他原因,而实际上没有同居生活的职工的探亲问题,单位行政认为情况属实,也可酌情给予探亲假。

问:不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男女职工结婚当年可否享受探亲假?

答:原来不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男女职工到对方的工作地点结婚时,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在结婚的当年也不应享受探亲待遇。

问: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当年可否享受探亲假?

答: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问:援外出国人员在国内一方能否享受探亲待遭?

答:根据外经部的规定,出国一方每两年享有一次回国探亲假,在国内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假。

问:已经享受了探亲假的职工,能不能再请事假,请了事假,工资还照发吗?

答:探亲假和事假是两种不同的假期,已经享受探亲假的职工,还可以请事假,工资则按事假制度处理。

问:离休干部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离休干部如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可与在职职工同样享受有关的探亲待遇。

问:退休职工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答:退休职工已不属在册正式职工,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问:职工父母的户口在职工处,但长期到其他子女处居住,该职工能否去探望父母?

答: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以父母定居处(户口所在处)为准。该职工与父母定居在一起,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到其他地方去探亲。

问: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其父母离开定居处,到其他地方去居住,职工到其他地方探望父母,路费应如何报销?

答:该职工到其他地方去探望父母,其路费的报销,不能超过到父母定居处往返的路费。

问:职工的父亲早已死亡,现母亲又去世,能否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待遇去奔丧?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探望的对象死亡时,只要在规定的期间内还未享受探亲待遇的,可以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待遇去奔丧。如已享受了探亲待遇,则应按丧假的规定办理。

问:与配偶居住一起而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不去探望父母,可否让父或母来职工处探望?

答:按国务院规定只是职工探望父母。但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去探望父母,其没有工作的父或母,可以到职工处来探望,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职工的标准工资计算报销父母一人往返的路费(总额百分之三十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所在单位负担)。其职工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问:夫妇二人都是职工,并住在一地,但与各自的父母都不住在一地,按照规定,都应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如果夫妇双方同行,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的父母,其路费如何报销?

答:根据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规定,夫妇双方同时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父母的路费,应分别计算。即:探望本人父母的路费,应按照规定报销;而探望岳父母、公婆的路费,则全部由职工自理。

问: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三地,其探亲路费如何计算报销?

答:按照每年探一次配偶,每四年探一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一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其探亲路线,顺向的,应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广州,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武汉到广州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其探亲路线逆向的,则应采取分别报销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哈尔滨,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北京到哈尔滨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实行新的探亲规定后,过去有关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三地,探亲的车船费可按路程较远的一地计算报销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问: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如何掌握开支?

答: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发地本人住所的公共电车、公共汽车起站,到车站、码头,以及从目的地的车站、码头,到亲属的住所止站得直线公共电车、公共凭据报销。因私事(如购物、游览、访友等)的市内交通费,以及搭乘市内出租机动车辆费,应由个人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必须转车、转船的市内交通费,同样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问:职工探亲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的,应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按照规定,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不分职级,可报硬席卧铺费未买卧铺票的,可比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的第四条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即:乘坐挂有卧铺车厢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硬席座位票价或直快硬席作为票价的3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车硬席座位票价的25%发给。其中,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应坐而未坐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作为票价,扣除个人实际负担的金额(即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与应坐未坐卧铺补助费的差额)为单位应报销的金额。如某职工从北京前往乌鲁木齐探望父母,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硬座票价51.8元),而未买卧铺票,假设本人月标准工资为80元,则个人应负担24元,扣除不坐卧铺票的补助15.54元(硬座票价的30%),个人实际负担8.46元,职工所在单位负担43.34元(硬座票价减去个人实际负担)。如果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多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其多出部分可以发给职工个人。

问:探亲规定的“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费”,如何掌握开支?如果客轮舱位另外加收卧具费,可否报销?

答:此项规定系指国内航运客轮舱位划分五个等级而言。如果有的国内航运客轮舱位不按五个等级划分,可改按比统舱(或最低一级舱位)高一级舱位的票价报销。客轮舱位另外加收的卧具费,可以凭据报销。

问:“连续乘火车”的概念是什么?中转的候车时间算不算连续乘车时间?

答:所谓“连续乘火车”,系指往返单程不间断地乘车而言。探亲途中乘火车必须中转的,如转车的等待时间较短,又没有住宿的,也可以视同连续乘车,将前后乘车时间加在一起计算。但中转候车时间不能计算在连续乘车时间之内。例如:某职工在广州工作,前往沈阳探亲,于4月28日乘坐48次广京直快列车,22时58分从广州开车,30日14时26分到达北京,车行36小时28分。改乘当日17次京沈特快列车,16时10分从北京开车,5月1日1时23分到达沈阳,车行9小时13分。在京转车的候车时间不长,又没有住宿,因此,可将前后乘车时间加在一起计算,为48小时41分。

问:新的探亲规定已将探亲假期延长并建立了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制度后,差旅费开支规定中有关工作人员趁出差、开会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绕道车、船费报销的规定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新的探亲规定虽然延长了探亲假期和建立了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制度,但是,为了给离家较远的职工趁出差、开会之便略加绕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的机会,差旅费关于绕道车、船费报销的规定,仍可继续执行。

问:归侨职工及家居香港、澳门在内地工作的职工的探亲路费如何掌握报销?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职工及家居香港、澳门在内地工作的职工的探亲路费,按以下原则报销:一、在国内探亲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二、出国或去港、澳探亲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发至出入境口岸(如从深圳出境的路费发至深圳,从上海出境的路费发至上海……);国外段路费原则上自理,对个别自理路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酌情补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按照规定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国外段路费,与其他出国探亲职工的待遇相同。

问:职工探亲路费能否采取包干的办法发给个人?

答:《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制定的。因此,职工探亲路费实行凭据报销的办法,不得包干发给职工个人。

在处理职工探亲假待遇和探亲路费报销问题时,凡属于探亲范围、条件、对象、假期以及假期内工资支付问题,由各级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解答;凡属于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由各级财政部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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