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但是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那么福建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是如何的呢?福建独生子女费发放最新政策如何?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福建独生子女费的相关知识,仅供参考!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国家明确,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5省份设立独生子女照料假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各地的“独生子女照料假”政策,除福建已实施外,湖北、广西、四川、河南等省份也已公布。其中,河南给予独生子女的“照料假”最长,最多为20天;广西次之,最多也有15天;而四川给出了一个弹性说法:不低于3天。
此外,各地政策均规定独生子女在照料其年满60周岁的父母时,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四川还额外增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供养人省亲休假的权力”的表述。
(一)属于2002年9日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双方均持有《失业证》或《下岗证》的城市居民的:
1、奖励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审批表》;
2、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复印件需经社区确认并加盖社区印章)等相关材料报街道(镇)计生办审核盖章;
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一个街道,审批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奖励费情况;若属外区(县)生后迁入的,需由原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享受奖励费情况,并提供购房产权证;
3、街道(镇)计生办审核后,于每年的3、6、9、12月的5日将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计划生育局;
4、区计划生育局批准后按本规定发放。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不收养,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1、符合再生育条件,经区计划生育局再生育审批的,持《生育证》的奖励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鼓楼区不再生育奖励费审批表》;
2、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计划生育局再生育审批的奖励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申请再生育所需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鼓楼区不再生育奖励费审批表》;
3、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复印件需经社区确认并加盖社区印章)等相关材料,报街道计生办审核盖章;
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一个街道,审批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镇)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奖励费情况;跨区(县)迁入的,要有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享受奖励费情况;
4、街道计生办审核后,于每年的3、6、9、12月的5日将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计划生育局;
5、区计划生育局批准后按本规定发放。
四、奖励的管理与监督
1、街道(镇)计生办要建立奖励对象人员登记表,连同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存档,保存期为二十年;要专人管理,区计划生育局法规科要存档备案。
2、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在常住地变更时,社区、街道计生办要主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3、区、街道(镇)、社区审核、审批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落实责任制,逐级把关,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规定给予兑现奖励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卡兑现的,应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奖励对象领取奖励费后,违法再生育的,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奖励费,并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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