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危房改造补贴标准如何规定的?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应执行“三最两就”原则,即“三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两就”,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的改造方式。那么山东危房改造补助政策有哪些?山东危房改造补助多少钱?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山东危房改造的相关资料,可供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奖补引导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奖补结合,有效引导。鼓励和引导各地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五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和工作达到的预期效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送财政部复审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央下达我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各地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财政困难程度、工作绩效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等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 对沂蒙革命老区和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地区给予倾斜,并结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审计情况,综合确定分配给各市、县的年度补助资金数额。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60日内,将省级农村危房改造奖补引导资金分配下达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直管县);于每年收到中央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市、直管县。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文件后,应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
第十条 各地要结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地方财力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认真测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需求,合理细化分类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第十二条 各地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管理。补助资金的支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提供的支付名单等资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市并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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