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那么南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南通最低生活保障每月多少钱呢?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南通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知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6〕6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6月2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68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670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650元/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104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925元/人?月,海安市805元/人?月,如皋市、如东县785元/人?月。
(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184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179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1655元/人?月。
三、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22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1500元/人?月。
四、相关要求
新标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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