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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条例全文(二胎及产假规定)

更新:2023-09-15 02:31:51 高考升学网

再婚夫妇再婚前合计生育三个孩子

  刘某与安某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2013年11月,安某生下一名女孩。然而在此之前,刘某与前妻已生育两个孩子,离婚后两人各抚养一个孩子;而安某与前夫已生育一名女孩,离婚后由前夫抚养。两人随后被计生部门征收9.46万元社会抚养费。

  再婚夫妇婚后生育两个孩子

  韩某与曾某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也均为再婚。再婚后,两人于2012年和分别生育一女一男。曾某与前夫曾生育过一名女孩,离婚后由前夫抚养;韩某并未生育。两人随后被计生部门征收11.21万元社会抚养费。

  法院:再婚夫妇生育要符合一定条件

  法院在对两起行政非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未领养过小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生育二胎;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或者无子女的家庭经过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生育子女超过两个的,不得再生育。

  因此,刘某与安某再婚前,双方合计已生育子女三人,再婚后生育女孩已违反规定,属于超生。韩某与曾某再婚生育的第一胎女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也经计生部门审批,但第二胎男孩属于政策之外,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属于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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