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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出台的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1、婴儿父母(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派出所还要查验《生育服务证》。
婴儿3岁以下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3岁至14岁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
当场办结或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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