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规定,除了产假有了适当的调整之外,产假的工资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各用人单位也应当遵照当地的规定去执行。孕妇在怀孕7个月以上则可向单位申请休假,产前的假期工资按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的80%发放,产期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资待遇。而产假工资则需要看以往实发工资以及生育津贴的比例,若实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则生育津贴发放下来后将与实发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归企业;本文小编将为你介绍关于宜昌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的相关知识,可供参考!
宜昌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
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市城区各参保单位、生育协议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现就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女职工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待遇。
3、上述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二)参保男职工
1、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正常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发生正常生育(顺产、难产、剖宫产),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未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
2、上述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二、生育医疗报销标准
(一)参保女职工
1、顺产:3000元,难产:3300元,剖宫产:4000元;
2、7个月以上流(引)产:2000元;
3、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小)产:1500元;
4、4个月以下流产:400元;
5、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50元;
6、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00元;
7、采取宫内节育器或绝育手术避孕失败而引起的终止妊娠费用一次性包干500元(含取环费用);
8、实施绝育手术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500元。
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参保男职工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生育津贴计算及享受标准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两个月后一年内可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产假天数规定如下:
1、女职工顺产的,享受128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享受143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及生育津贴。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引)产的,享受98天产假及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