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及养老待遇
吉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办法
吉办发[2004]20号
2004年5月31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符合有关条件、作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安置计划与接收
第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达,各地按计划予以接收。
第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市州安置,也可以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六条
符合长春市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爱人在中省直单位工作的和转业时爱人不在长春市工作、父母在驻长中省直单位工作的由省里接受安置,其余的由长春市安置。。
第七条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确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后,将其档案向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移交。
第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市州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批准,作退档处理。
公安部门凭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
自主责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执行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子女的安置政策。
第三章 退役金发放
第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发放及调整,按照《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执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
各市州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工作,每年年底前将退役金发放明细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待遇。选用后又被辞退、解聘的,也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第四章
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第十二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由省财政部门报请中央财政支付。。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及采暖费
第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采暖费,比照安置地国家公务员补贴办法执行。所需经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补贴发放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取暖费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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