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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第三条 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二章 学分的数量要求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第五条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其中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经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三章 学分的结构要求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及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类别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层次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第七条 一个周期内,教师参加各类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不少于240学分,其中自主选课一般不得少于190学分;至少要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及以上的集中培训;校本研修一般为120学分;其他形式转换中,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一般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学历提升、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转换的学分,可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也可纳入自主选课范围(必修要求学分除外);经审核认定的学分纳入自主选课范围。
第八条 《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具体见附件,以下简称《学分结构指南》)为各类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培训规定了指导性要求,教师一般应根据所属层次、类别及从教学科,按照《学分结构指南》建议的培训维度和领域学分要求,在学校、幼儿园统筹规划指导下,选择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若选择跨层次、类别、学科及培训维度、领域项目培训,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九条 教师培训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三类。必修学分为周期内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限定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阶段、类别和任教学科,选修限定领域内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任意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领域和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
第十条 《学分结构指南》为一定时期内对教师培训学分结构的具体规定,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但期间可根据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求进行微调。
第四章 学分计算办法
第十一条 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计量单位:
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成绩系数
计时学分=基础学分-请假折算学分
计时学分根据培训时间折算,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成绩系数根据课程(项目)性质及教师参训考核成绩的不同给予不同赋值。
第十二条 基础学分与请假折算学分的确定,根据培训课程(项目)实施时间确定基础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1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8学时。请假折算学分一般每1学时计1学分,教师参加培训请假的有关规定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项目)系数的确定,不同层次和性质的课程(项目)系数,参照表1建议并报相应培训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本表中未尽类别,由各地自行规定。
表1 不同层次和性质课程(项目)的系数规定
课程(项目)类别 建议课程(项目)系数
层级类别 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3
设区市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2
县(市、区)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1
性质类别 一般自主选课类 1.0
职业道德与法规类 1.2
《学分结构指南》中“其他”领域类课程 0.5?0.8
网络培训 0.35
企业实践 0.35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系数的确定。教师培训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应的考核成绩系数分别为1.2、1.0、0.0。
第十五条 课程(项目)系数实施分级认定制度。培训课程(项目)限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跨设区市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教师培训课程(项目)时,须首先认定培训学时和课程(项目)系数(或基础学分),并在教师选课时公布。
第十六条 教师参与各类培训及转换学分采用最高限制计入办法,自主选课和指令性培训按实计入,但一个项目最多计180学分;网络培训最高计入50学分;到企业实践最高计入120学分;参加“其他”类领域课程(项目)学习最多计入30学分。校本研修一般最高计入120学分,学校自我培训质量高,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最高可计入150学分,同时相应减少自主选课或指令性培训学分要求。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省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等承担的教师培养培训任务转换的学分,每年最多计36学分;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取得学历文凭后,最多可计180学分(不可跨周期)。具体认定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的,按每年120学分的标准折算计入,此学分不影响教师回原单位后参加培训的权益,支教后教师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其他培训。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各类培训课程(项目)和活动,都要建立细化的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将参与度、培训纪律、作业完成、实际取得的培训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标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查与考试相结合,投入时间与实际成效相结合,真实反映受训教师的学习态度、能力达标状况和实际提升效果。
第十九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和实施考核。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由实施培训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校本研修由教师所在学校负责;教科研活动由教科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园)配合;到企业实践由学校和企业共同负责。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由组织相关工作的部门、机构和学校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5%。
第二十一条 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培训学分。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每年度及周期内取得的培训学分及结构达到本办法之规定,相应教师培训考核视为合格。
第六章 学分的登记与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通过“培训管理平台”,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登记、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与确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各类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课程(项目),在课程(项目)完成10个工作日内,由培训机构负责将参训教师培训学时及考核成绩录入培训管理平台。
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等,仅需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及相关部门将参训教师的实际参训学时和考核成绩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平台自动按事先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成绩系数转换为教师的培训学分,按最高学分限制计入周期培训学分。
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的学分,由教师所在中小学校负责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指派的工作转换的学分,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录入培训管理平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职权对其所辖教师培训机构对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审核确定等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学分登记时间为每年8月31日前。
第七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及省级培训的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中小学负责对本校教师的选课指导、校本研修的实施与管理,以及涉及本校教师学分转换类培训、活动的管理。各类教师培训机构要研究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规律,按照教师的类别、学段和培训层次、维度、领域,系统开发递进式培训课程。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学校要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主要为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要求的规定,其他未尽的管理要求,按《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操作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中小学校校(园)长、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结构要求指南另行制定,学分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类中小学教研员、教师培训机构的在职专任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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