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一、补助对象
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
二、补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2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三、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4.未在6月30日前完成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5.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6.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7.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8.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9.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10.分支机构。
四、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优先用于以下支出:
1.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2.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3.支付生产经营性贷款利息;
4.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
5.其他符合纾困政策的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