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明确鼓励“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同时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此次新修改的计生条例规定,加上国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158日产假。据悉,该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产假增加至15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按照江西此前条例规定: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江西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
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基本的98天生育假,江西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天产假。
简化办证程序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生二孩要不要审批?需要走哪些程序?……江西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进一步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明确按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原来均须领证改为办理登记即可。
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口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应该说,生育登记服务是一项简捷便民的改革举措,顺利的话几分钟就可搞定。”专家说。
4种情形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对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对象为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另外,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申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则可享受优待。
另外,对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