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我市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进行调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晚育”的人员,在该条款修订之前,继续执行增加产假60天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自2017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企业职工,按照以上规定的天数计算生育津贴。此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