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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员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任何活动。
(二)专、兼职仲裁员和解聘后一年之内的专职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参阅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85号,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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