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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参加人是指那些通过仲裁活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人、依法成立的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因此,仲裁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共同申诉人均属于仲裁参加人。仲裁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是代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仲裁活动中的人,所以也是仲裁参加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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